【評論主題】1. What is your p             e number ? It is 3969598.

【評論內容】強行法,指法律規定事項不容許私人自由選擇適用與否,通常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之維持之法規採之。

【評論主題】1. What is your p             e number ? It is 3969598.

【評論內容】強行法,指法律規定事項不容許私人自由選擇適用與否,通常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之維持之法規採之。

【評論主題】6 有關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之論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B)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

【評論內容】

性侵害防治法第11條: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

【評論主題】28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有關報案三聯單之開立,下列何者錯誤:(A)同一案件,分別向數警察機關(單位)重複報案時,受理單位得重複開立三聯單 (B)同一案件,二個以上警察機關就案件管轄責任有爭議時,由受理

【評論內容】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第7點

  交付時機:   一、親自報案案情單純,受理單位處理員警於勘查現場或處理案件確認無訛後,始填具報案三聯單並請報案人簽名,再將第二聯交付報案人。   二、報案人以電話或「一一○」等方式報案時,處理員警確認成案後,應通知報案人簽名及交付報案三聯單之第二聯,如無法聯繫或不願前來簽名取單時,應於報案人簽名欄加註說明(聯繫時間、方式),以便結案;第一聯仍送分局登錄存檔,第二、三聯則由受理報案單位保存。   三、被害人、關係人、第三者均表明不需要報案三聯單時,仍應簽註詳細事由第一聯仍送分局登錄存檔,第二、三聯則由受理單位存查。   四、同一案件,同時向管轄分駐(派...

【評論主題】28.有關偵查辯護之敘述,何者錯誤?(A) 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並以司法狀紙為限,司法警察官接受委任書後應即查對律師登錄名冊(B) 辯護人在警察機關不得檢閱卷宗、證物或抄錄,但執行搜索

【評論內容】

請翻閱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 What is your p             e number ? It is 3969598.

【評論內容】強行法,指法律規定事項不容許私人自由選擇適用與否,通常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之維持之法規採之。

【評論主題】1. What is your p             e number ? It is 3969598.

【評論內容】強行法,指法律規定事項不容許私人自由選擇適用與否,通常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之維持之法規採之。

【評論主題】454.犯罪行為牽涉二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應由下列何者管轄? (A)結果地之警察機關為主 (B)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為主 (C)犯罪嫌疑人戶籍地為主 (D)犯罪嫌疑人現住所為主 (E)受理報案或接獲

【評論內容】

一律從先:]

犯罪偵察手冊第30點

1.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2)非同一處所者:尤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管轄責任有二以上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支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

【評論主題】457.執行電腦犯罪搜索時,下列作法何者錯誤? (A)搜索對象如為學校,經檢察官與該校聯繫後,才執行搜索 (B)電腦檔案之證據應當場列印,並請受搜索人簽名捺印指紋 (C)應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距離,避

【評論內容】

搜索對象如為學校,應會同該校主任秘書或相當職務人員執行之,搜索時應注意態度與技巧。那(A)怎麼會對= =

【評論主題】115.以集體行動或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行為之犯罪態樣,其具有以眾暴寡之特性,必須要 有三人以上共同從事犯罪之事實,排除個別不法行為與偶發共犯。例如目前的信用卡 盜刷案件,屬於: (A)職業性犯罪 (B

【評論內容】

【修正日期】民國106年3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6年4月19日

第2條(犯罪組織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評論主題】1. What is your p             e number ? It is 3969598.

【評論內容】強行法,指法律規定事項不容許私人自由選擇適用與否,通常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之維持之法規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