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成立要件之一係言詞或行為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意思
(B) 我國已制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之施行法
(C) 我國憲法並未規定對婦女從事勞動者予以特別之保護
(D)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婚姻制度係植基於人格自由,但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5222
統計:A(62),B(379),C(2696),D(130),E(0)

用户評論

【用戶】旻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D法律仍然會管到家庭婚姻,例如刑法有通姦罪等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F why is stupid

【用戶】波波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B)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