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檢察官就強盜並當場殺人之強盜部分起訴,其後又將已起訴之強盜部分撤回,法院應如何處理?
(A) 無庸為任何裁判
(B) 就強盜殺人之事實審判之
(C) 為不受理判決
(D) 就強盜之事實審判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8824
統計:A(255),B(513),C(129),D(21),E(0)

用户評論

神木幼苗】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67條(起訴對事之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戴郁潔】評論

"其後又將已起訴之強盜部分撤回"不會有影響嗎?

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評論

99台上4789: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定有明文。又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既不許為一部之起訴,當然不許為訴之一部撤回。若為一部撤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仍可全部予以審判,此乃因一罪一個刑罰權,訴訟上無從分割。從而,此種案件若為一部撤回,既不生撤回效力,法院就該部分仍應予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