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ytang0525】評論
(B)集會遊行法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 不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C) 集會遊行法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係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維護國家安全所作之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無違--有違 (D) 集會遊行法規定主管機關得事先評估將來可能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事件,係基於情報偵蒐與社會安全之預判作為,主管機關以此作為是否准予集會、遊行之依據,不違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有違
【Gracec Chen】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三款,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集會遊行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翁祺】評論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