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ra Ho】評論
第52條(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104年12月30日修正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