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ra Ho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52條(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104年12月30日修正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2.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以多少罰鍰? (A)五倍至二十倍 (B)一倍至十倍 (C)一倍至五倍 (D)三倍以下修改成為12.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以多少罰鍰? (A)五倍至二十倍 (B)一倍至十倍 (C)一倍至五倍 (D)三倍以下(E)五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