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有關本條人民得「表示異議」 之規定
【評論內容】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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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選項D: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警察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限無理由時,有理由時停止或更正執行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