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 Huang(107】評論
行政執行法 (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30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swatemon】評論
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