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Tien】評論
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泡泡】評論
A 應該是錯在"逕行"吧!!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A)聲請法院裁處,逕行拘提 (B)逕行管收 (C)禁止奢侈行為 (D)命其提供擔保、限制住居 (得限制住區)選項很有瑕疵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8068607&dostatus=&noslave=1&exp=780#ixzz5HWgXData
【Ke-Lun Chen T】評論
A很明顯 拘提要件不到拘提要件1.未提供相當擔保2.未限期履行3.有逃匿之虞4.合法通知不到場有這四個要素才能拘提缺一個都不可只有單純一個合法通知不到就拘提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