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時機?
(A)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B)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遭受脅迫時
(C)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
(D)警察人員之名譽受脅迫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8998
統計:A(7),B(20),C(12),D(1219),E(0)

用户評論

【用戶】susanisme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