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得以科技工具對人民無隱私合理期待行為,進行觀察之法定原因?
(A)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連續性犯罪之虞
(B)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習慣性犯罪之虞
(C)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犯罪之虞
(D)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集團性犯罪之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5175
統計:A(529),B(67),C(28),D(33),E(0)

用户評論

【用戶】Ron Huang(107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警職法第11條 個人口訣分享組織性(組)集團性(團)職業性(夜)習慣性(襲)本刑最輕五年以上(清五年)組團夜襲需要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才能出動每次不能觀察超過一年(每次不得逾一年)最多觀察兩年(必要時得延長之)否則清五年的怪物沒人想入團

【用戶】石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組織性,職業性,集團性,習慣性

【用戶】loverlover556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借泡泡 提供第 11 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