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 Huang(107】評論
(B)行政執行官認義務人有管收必要者,應自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自行裁定管收 → 聲請法院裁定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C)因管收而致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義務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管收 → 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行政執行法第21條)(D)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法院為之 → 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
【jason351758】評論
應通知管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