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anisme】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A)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B)警械的使用會導致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受到侵害,釋字443號意旨,應制定法律為之。(C)第11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所以不包括相對人)。(D)第13條 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才適格。
【介肥】評論
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