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 Huang(107】評論
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若若】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