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boy0201】評論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二、釋字第68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spotspot】評論
第89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適用第45條(即時裁定)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沒申鍰)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nn
【吳昀珊】評論
釋字689號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