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甲向其雇主乙主張,其主管丙經常故意以性騷擾之言語,口頭貶低其人格,造成其精神上承受莫大壓力,請求將其主管丙調職;乙召開企業內之申訴處理小組討論後,認定丙之行為並未達到性騷擾之情形,遂將甲調職,甲不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既然申訴處理小組認定未構成性騷擾之情事,故以甲為誣告將其調職有理
(B)調職為乙之權責,甲無從置評
(C)甲依法提出申訴,無論是否成立,乙皆不得予以不利益處分
(D)應由主管機關決定,甲是否申訴有理由,如無理由,即可逕行調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2553
統計:A(32),B(54),C(958),D(135),E(0)

用户評論

Ron Huang(107】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第 12 條I、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II、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   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第 27 條 ...

林廷英】評論

;乙召開企業內之申訴處理小組討論後,認定丙之行為並未達到性騷擾之情形,遂 將甲調職,甲不服;因為未達到性騷擾之情形,乙不可將甲調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