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車輛管理手冊(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行政院院授交總字第1075008272號函修正發十九、)第三章 調派使用 十九、各機關車輛之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並應優先規劃共乘,以節省公帑(B)。乘車人如擬赴他處,應補填派車單。(二)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用車輛單位得逕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遣之。(三)車輛管理人員及修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四)車輛管理人員,除臨時緊急用車得自由調度外,應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D)。(五)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拒絕派車:1.用車事由不詳。2.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3.塗改到達地點(C)。4.日期不符。(六)辦公處所分散,各單位主管可以電話申請派車,惟仍須填寫派車單(A)。(七)對於低度使用之車輛應優先調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