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甲與乙皆為縣議員候選人,甲提供乙競選經費,代價為兩人當選後,於議長選舉時支持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所提供之競選經費仍可視為賄賂
(B)乙於收受金援時尚非公務員,因此無法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C)依我國實務見解,乙仍可成立準受賄罪
(D)甲並不成立行賄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94406
統計:A(127),B(303),C(421),D(579),E(0)

用户評論

Sheng(坐四望三)】評論

節錄自 裁判字號:85年台上字第5119號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設置及產生方式,並賦予全體縣市議員選舉及被選舉為正、副議長之權,自難謂選舉正、副議長亦屬縣市議員職務上之行為(PS: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復依前述,刑法上之準受賄罪,須「於為公務員後履行」,始足當之(PS:刑法第123條 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 即不成立該罪),而依前開規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所謂無記名投票,係指秘密投票而言,立法目的,乃在保障投票權人能免於不當干擾,依此一立法目的,自不容事後對個別之投票情形加以調查,投票權人亦不得任意將投票內容洩漏,以免產生不良影響,則該投票權人於為公務員後是否已依約履行,就理論上而言,亦屬無從認定。

太陽】評論

雖然我看不懂@@不過正副議長的選舉已改為記名投票,這樣不就可以加以調查

小銀】評論

刑法上,有「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沒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違背職務受賄罪」,也有「違背職務行賄罪」;有「準受賄罪」,沒有「準行賄罪」。A:甲給乙的競選經費是賄賂,但跟最終有無成立受賄、行賄罪無關。B:公務員受賄才有可能成立上述三種受賄罪。C:要等乙真的成為公務員了,並且兌現之前跟甲的承諾,乙才會成立準受賄罪。但題目只說兩人的約定,並沒提到兩人有無當選,遑論當選後兌現承諾了。D:甲給乙錢的時候,乙又不是公務員,所以即使有賄賂的意圖,甲仍然不算是賄賂,何況刑法根本沒有準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