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最後一次】評論
法定罰→法條上的規定宣告罰→法官從法定處罰的範圍自由使用執行罰→最後判決要去關的期間或處罰的金額罰的金額自已理解的意思參考看看
【Ron Huang(107】評論
一、本題涉及違序案件之加重或減輕至本罰二分之一之「本罰」概念分析,悉援引題示簡述如下: 1. 法定罰:立法條文中可處罰之種類及效果。 2. 宣告罰:以法定效果做違法之宣告,宣告無上限之問題。 3. 執行罰:與宣告罰相似,但數行為併罰時有上限。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0條係處罰之加減標準,詳述如下: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1. 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2. 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3. 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