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 Lan】評論
社維法 第 81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061】評論
社維法81條第一款媒合第二款意圖媒合而拉客3日以下拘留,1萬以上5萬以下罰緩;情節重大,加重拘留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