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eng(坐四望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節錄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 25 條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以駕駛人或乘客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駕籍地處罰機關處理;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者,移送其戶籍地處罰機關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一、汽車肇事致人傷亡。二、抗拒稽查致傷害。三、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且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四、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在道路上停放承修車輛)五、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