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在何種情況下應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
(A)不服稽查取締之逕行舉發案件
(B)汽車肇事致人傷亡舉發案件
(C)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舉發案件
(D)汽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舉發案件
(E)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承修車輛舉發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B,D,E
難度:困難0.238095
統計:A(32),B(86),C(27),D(89),E(62)

用户評論

【用戶】Sheng(坐四望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節錄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 25 條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以駕駛人或乘客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駕籍地處罰機關處理;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者,移送其戶籍地處罰機關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一、汽車肇事致人傷亡。二、抗拒稽查致傷害。三、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且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四、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在道路上停放承修車輛)五、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