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17】評論
大法官只做抽象規範審查(法條審查),不會做具體規範審查(干涉個案判決)。但在具體規範審查有其例外,大法官可針對「政黨違憲解散」具體審查(針對特定政黨,效力一次完結)以下國考不會考,可以不用看(PS:題外話,聽說有提議要把大法官開放審查具體個案判決,讓最高法院判決可以再上訴到大法官,是要把15個人操死嗎?根本神經病。真正該改革的是最高法院的見解要一致,就不會有那麼多異議)
【Sheng(坐四望三)】評論
釋字374號解釋理由書:「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其中所稱命令,並不以形式意義之命令或使用法定名稱(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者為限,凡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其職權所發布之規章或對法規適用所表示之見解(如主管機關就法規所為之函釋),雖對於獨立審判之法官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若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者,即屬前開法條所指之命令,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迭經本院著有解釋在案(釋字第二一六號、第二三八號、第三三六號等號解釋)。至於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
【。。。。】評論
樓上說的函釋 法官也可以申請大法官嗎以前不是直接拒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