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晨】評論
釋字第 715 號爭 點: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唐唐】評論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Summerbaby Ha】評論
釋字715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