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係屬對於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應考試服公職權之違憲限制?
(A)要求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籍滿十年始有擔任公職之資格
(B)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國防部預備士官班之招生簡章規定
(C)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即不予及格之規定
(D)禁止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特定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2288
統計:A(281),B(3506),C(260),D(3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

用户評論

蘇晨】評論

釋字第 715 號爭  點: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唐唐】評論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Summerbaby Ha】評論

釋字715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