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坐四望三)】評論
警察法 第 6 條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鄭聖勳】評論
保安警察→地方行政首長刑事警察→檢察官專業警察→各該事業主管機關
【周耀傑】評論
警察法 第 6 條nn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施行細則第7條保安警察協助配住地方警察行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