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海家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65▲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 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裁量基準》七、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後,違反第六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之行為,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不適用本基準。修正前--行政罰修正前--行政罰修正後--刑罰~判決無罪則適用新法,裁量基準就不適用了參考資料:違反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