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對於刑罰與懲戒的關係,下列何者有誤?
(A)同一行為已受免訴之宣告,仍得為懲戒處分
(B)同一行為已受無罪之宣告,仍得為懲戒處分
(C)同一行為受免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D)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即先停止懲戒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7801
統計:A(5),B(24),C(18),D(255),E(0)

用户評論

Sheng(坐四望三)】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舊公務員懲戒法  第31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