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坐四望三)】評論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三、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但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案通緝者。 (二)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三)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四)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五)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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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2 當你擔任值班勤務,受理民眾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但經查明有下列那些情形不在此限?①因案通緝者 ②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③出境一年未有入境紀錄者,且戶籍為國內之人 ④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A)①①① (B)①①② (C)①①② (D)①①②修改成為12 當你擔任值班勤務,受理民眾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但經查明有下列那些情形不在此限?①因案通緝者 ②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③出境一年未有入境紀錄者,且戶籍為國內之人 ④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D)①②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