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Su】評論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29點 勤區查察應對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處所,定期實施訪查,訪查頻率得以分駐(派出)所為單位,於每年至少全面訪查一次範圍內酌予調整。 家戶訪查時,應持社區治安及為民服務意見表(附件十:以下簡稱意見表),載明有關訪詢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之需求事項,交由受訪家戶填寫,或聽取受訪家戶意見,由警勤區員警自行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