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lakkuma】評論
(A)--私經濟行政的行政輔助行為(B)--YES,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行政機關、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行程法§21)(C)--18歲(行政罰法§9)(D)--公法上職務關係(釋字433、596、618、637號)
【潘俊吉】評論
國家與公務員 早期 特別權力關係 依據大法官釋字 公法上職務關係
【吳偉哲】評論
第 9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