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hua Wang】評論
申請,遲誤法定期間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評論
A)行政機關依法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三年內為之 (第124條:2年)(B)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二年消滅 (第126條準用第121條第2項:5年)(C)行政程序中,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D)人民依法之申請,遲誤法定期間逾二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第50條:一年)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選項B知情 (得知撤銷) = 2 年發生 (撤銷動作) = 5 年與國賠有異曲同工之妙花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