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a Chan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裁定駁回:一、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別有規定從其規定。二、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三、原/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四、原/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代理權有欠缺。六、逾起訴法定期限。七、已起訴之事件,於繫屬中更行起訴。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又提。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第 12-2 條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
【林 壹柒】評論
實體→判決程序→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