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坐四望三)】評論
(A)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B)而對處所為搜索時,該處所之所有人、住居權人或有管領權利之人為受搜索人,該受搜索人為同意權人,但對於共同住居且相互有使用權者或有共同管領權利者,必須兼具共通進入及相互使用二種要件,才具有共同權限,始為適格之同意權人,且此處之同意權人,所能同意搜索之範圍,僅限於自己有權決定之部分(D)(法務部96年5月28日法檢字第0960801837號研究意見參照)(C)至同意搜索,明定須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係指該同意必須出於受搜索人之自主性意願,非出自執行人員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隱匿身分等不正方法,或因受搜索人欠缺搜索之認識所致而言。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51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