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關於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未逾越 3 個月之告訴期間
(B)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裁判前
(C)由代理人代為告訴者,應出具委任書狀
(D)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0556
統計:A(13),B(16),C(98),D(17),E(0)

用户評論

Sheng(坐四望三)】評論

第 236-1 條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