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節錄 釋字第563號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及第四五0號解釋)。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
【王鐘仁】評論
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之爭議(一)違反法律保留 1.涉及學生之授教權及其他基本權利,無法律(大學法)依據授權,違反法律 保留。 2.現已推翻特別權力關係。(二)大學自治屬憲法制度性保障 1.釋字563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屬大學自治。 2.釋字626教學、研究、學習領域有自治權。現採制度性保障,於大學自治範圍內,不須有法律依據,即不須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本題中,退學處分即大學自治的範圍,故不須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下列何種行政決定,無須法律具體明確授權?(A)國立大學將成績不合格之學生依校規退學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344號判決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指明大學自治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可知大學自治包括學生的選擇、教師的聘用、課程的安排及學位的授與等。次按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明載:「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