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受僱於僱用幾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A)十人
(B)二十人
(C)二十五人
(D)三十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7028
統計:A(154),B(139),C(168),D(683),E(0)

用户評論

janetevonne】評論

育嬰留職停薪已修法哦!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小銀】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兩條與30人相關: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第19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話說台灣中小企業這麼多,僱用達30個員工的事業單位有幾個?這些法律實際上對台灣勞工的保護根本塞牙縫都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