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評論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甲僱用乙參加國家考試,然代考之成績不理想,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報酬
【摩埃】評論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