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之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下列何者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A)2 年
(B)3 年
(C)5 年
(D)1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7592
統計:A(89),B(1134),C(146),D(18),E(0)

用户評論

S(107高普雙榜)】評論

裁處權行政罰(三個字)→3年行政執行法(五個字)→5年

】評論

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n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n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n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n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n。n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n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