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向乙承租基地,建築房屋,租賃契約成立後,甲得請求乙為何者之登記?
(A)地上權
(B)租賃權
(C)使用權
(D)地役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9946
統計:A(655),B(39),C(27),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摩埃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422-1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用戶】摩埃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422-1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用戶】摩埃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422-1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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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22-1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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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22-1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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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22-1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