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衝衝】評論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A),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D)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B)誤想防衛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C)正當防衛注意必要性原則,無需考慮法益衡量; 緊急避難除必要性原則外還需考量法益衡量
【waterbear】評論
(C) 想要判斷究竟是否防衛過當,必須依照比例原則來加以檢驗。所謂「比例原則」,是指「適當性」(手段必須足以達到目的)、「必要性」(手段必須是侵害最小)及「衡平性」(手段造成的侵害程度和所欲達成之目的不能明顯失衡)。至於防衛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必須依照個案情況,綜合考量當事人實力對峙狀態、侵害手段的輕重緩急程度及危險性高低、所侵害與保護法益兩者間「質(種類比較)」、「量(數量多寡)」權衡等相關因素,無法一概而論。From : http://achilles0419.pixnet.net/blog/post/231241219-%E3%80%8C%E4%B8%8D%E3%80%8D%E6%AD%A3%E7%95%B6%E9%98%B2%E8%A1%9B
【snoopy75smb】評論
(A)正當防衛僅得針對現在不法侵害為之(O)(B)如現實上不存在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即屬過當(X;誤想防衛。非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C)正當防衛之必要性,應以利益權衡的判斷決定(X;應以比例原則。利益權衡為緊急避難)(D)防衛他人權利之行為不能成立正當防衛(X;得成立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