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70218】評論
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我國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A);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B)。」「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所稱損害賠償可分為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指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又稱為精神慰藉金(C))。資料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9&ctNode=7946
【littlejean100】評論
因為題目問的是"人格權所受侵害"得主張之救濟方式所以適用民法18條人格權之保護D選項是指民法767條所有權之保護
【廉貞天府】評論
因為照片是甲拍的,所有權屬於甲但可以依L大說的,要求甲去拿回來以去除侵害(可是瑞凡,親戚拿去複製加護貝惹...)有錯煩請大大們指正
【Akiyama Moto】評論
題目問人格,D選項是財產A選項就是去向甲拿回來的意思(只是財產與人格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