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所規定,情況急迫得逕行拘提者?
(A)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B)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
(C)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D)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1712
統計:A(27),B(14),C(158),D(23),E(0)

用户評論

翁祺】評論

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

Shi Wen LI】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