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阿學】評論
第 48 條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kai050536】評論
告發人為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法院如認為有命其作證之必要時,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關於證人之規定傳喚之,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並得加以拘提,強制其到場作證,以達發見真實之目的。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樓上這是在考社會秩序維護法並非刑訴
【Shi Wen LI】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48條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