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i050536】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2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A)逕行拘提 (B)逕行移送法院(C)強制其到場 (D)逕行裁處

【評論內容】

告發人為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法院如認為有命其作證之必要時,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關於證人之規定傳喚之,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並得加以拘提,強制其到場作證,以達發見真實之目的。

【評論主題】14 某甲有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警察機關調查後,應如何處理?(A)移送由警察分局裁處 (B)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 (C)移送法院檢察署起訴 (D)移送由環保局裁罰

【評論內容】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