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12345686】評論
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061】評論
題目說: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