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警察為查緝走私毒品案,確認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於犯嫌所有自小客車上裝置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有關 GPS 蒐證資料具證據能力,係依下列何原則?
(A)偵查任意性
(B)強制處分法定
(C)偵查秘密不公開
(D)偵查處分比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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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hi Wen L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偵查既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即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之。又偵查機關所實施之偵查方法,固有「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之分,其界限在於偵查手段是否有實質侵害或危害個人權利或利益之處分而定。倘有壓制或違反個人之意思,而侵害憲法所保障重要之法律利益時,即屬「強制偵查」,不以使用有形之強制力者為限,亦即縱使無使用有形之強制手段,仍可能實質侵害或危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而屬於強制偵查。又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強制偵查必須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倘若法無明文,自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而行侵權之實。查偵查機關非法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已違反他人意思,而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之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握車輛使用人之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自該當於「強制偵查」,故而倘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

【用戶】翁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任意偵查為刑事偵查方式之一,係指雖無法律明文,因並未行使強制力且對人民權益侵害相當輕微,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使用較不侵犯他人權利之任意偵查方式來發現真實。與之相對的為「以強制處分進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