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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第148點﹝1﹞偵查中之辯護人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得主張下列權限: (一)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情形外,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及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等執行辯護工作之必要措施。 (二)得於詢問完畢後令犯罪嫌疑人閱覽筆錄時,協助閱覽。﹝2﹞辯護人有無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應於詢問筆錄內記明。第152點﹝1﹞偵查中之辯護人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於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在場。第154點﹝1﹞非經證人同意或有必要,詢問證人時,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不得在場;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時,該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在場,惟應注意證人之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