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有關其委任辯護人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辯護人得在場陳述意見、記錄要點並可錄音
(B)辯護人於在場過程可以檢閱、抄錄卷宗或審視證物
(C)辯護人得與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人進行接見 1 小時
(D)辯護人於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過程可以在場見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大肌肌愛阿摩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第148點﹝1﹞偵查中之辯護人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得主張下列權限:  (一)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情形外,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及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等執行辯護工作之必要措施。  (二)得於詢問完畢後令犯罪嫌疑人閱覽筆錄時,協助閱覽。﹝2﹞辯護人有無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應於詢問筆錄內記明。第152點﹝1﹞偵查中之辯護人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於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在場。第154點﹝1﹞非經證人同意或有必要,詢問證人時,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不得在場;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時,該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在場,惟應注意證人之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