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大肌肌愛阿摩】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0.依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規定,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幾小時以上者,屬於匿報?(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100 小時

【評論內容】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評論主題】10.依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規定,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幾小時以上者,屬於匿報?(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100 小時

【評論內容】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評論主題】10.依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規定,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幾小時以上者,屬於匿報?(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10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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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評論主題】10.依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規定,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幾小時以上者,屬於匿報?(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100 小時

【評論內容】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評論主題】10.依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規定,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幾小時以上者,屬於匿報?(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10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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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評論主題】10.依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規定,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幾小時以上者,屬於匿報?(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10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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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匿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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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評論主題】10.依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規定,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幾小時以上者,屬於匿報?(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10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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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評論主題】10.依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規定,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幾小時以上者,屬於匿報?(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10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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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評論主題】24刑事訴訟法有關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告訴權 (B)自訴權 (C)陳述意見權 (D)上訴救濟權

【評論內容】上訴權人(一)當事人(刑訴§344)1.檢察官、被告: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或為被告利益,得上訴於上級法院。2.自訴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但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319條第1項所列之人提起上訴。3.告訴人、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二)其他特定人1.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訴§345)2.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刑訴§346)(三)自訴案件之檢察官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之判決,得獨立上訴。(刑訴§347)

【評論主題】23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有關其委任辯護人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辯護人得在場陳述意見、記錄要點並可錄音 (B)辯護人於在場過程可以檢閱、抄錄卷宗或審視證物 (C)辯護人得與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

【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第148點﹝1﹞偵查中之辯護人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得主張下列權限:  (一)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情形外,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及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等執行辯護工作之必要措施。  (二)得於詢問完畢後令犯罪嫌疑人閱覽筆錄時,協助閱覽。﹝2﹞辯護人有無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應於詢問筆錄內記明。第152點﹝1﹞偵查中之辯護人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於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在場。第154點﹝1﹞非經證人同意或有必要,詢問證人時,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不得在場;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時,該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在場,惟應注意證人之保護措施。

【評論主題】2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護處分之執行」敘述,何者正確?(A)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 3 次至 10 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 (B)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 條對於少年之訓誡,應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前項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第 53 條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第 54 條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55-1 條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評論主題】18民眾 A 與友人飲酒後仍執意駕車返家,卻於途中撞上安全島、不省人事。警察前來處理,見 A 無明顯傷勢,但有酒味,為確認 A 是否酒駕,擬對其抽血採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以現行犯逮捕 A,

【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第143點﹝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2﹞對於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關係人,有實施前項採證行為之必要者,除經本人於勘察採證同意書簽名或蓋章表示同意者外,應報請該管檢察官實施勘驗或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3﹞依前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鑑定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九)。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評論主題】1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B)本法所定家庭成員,不包括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C)通常保護令之有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第 60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評論主題】13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所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受搜索人接觸電腦刪除檔案、證據 (B)勿安裝或拷貝任何程式、檔案至受搜索人的電腦中 (C)

【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第249點﹝1﹞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網路上身分極易偽造、變造、匿名及被冒用,搜索應審慎為之,以免影響受搜索人權益。  (二)應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受搜索人接觸電腦刪除檔案、證據。  (三)勿安裝或拷貝任何程式、檔案至受搜索人的電腦中。  (四)電腦檔案之證據應當場列印,並請受搜索人簽名按指印。  (五)搜索對象如為學校,應會同該校主任秘書或相當職務人員執行之,搜索時應注意態度與技巧。

【評論主題】11有關通訊監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 6 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 6 小時 (B)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聲請案件,應於 48 小時內核復 (C)執行

【評論內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十、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十一、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十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十三、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十六、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七、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八、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之罪。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第十一條之事項,其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四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前項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不備理由、未經釋明或釋明不足者,法院應予駁回。其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十五日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第 6 條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第十一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定專責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以利掌握偵辦時效。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未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評論主題】10有關筆錄製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應於筆錄右方空白處記明更改字數 (B)筆錄經受詢問人確認無誤後,應由受詢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三者

【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第122點﹝1﹞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應由製作人及受詢問人在其上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應於筆錄左方空白處記明更改字數。繕妥後應先交受詢問人閱覽或向其朗讀,並詢其有無錯誤及補充意見,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如受詢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受詢問人明瞭後為之。﹝2﹞以電腦製作筆錄者,得引導受詢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於電腦螢幕閱覽筆錄或向其朗讀,如有錯誤、補充意見請求記載增刪、變更者,立即於電腦檔修正之。第127點﹝1﹞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共同偵辦刑案,對於在同一場所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間,如因人手不足,經彼此同意互相協力製作筆錄,對於同一犯罪嫌疑人之筆錄,可分由不同機關人員詢問及製作。第125點﹝1﹞受詢問人拒絕回答或拒絕在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筆錄上,仍可發生筆錄之效力。

【評論主題】8有關刑案現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刑案現場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之範圍應窄 (B)實施刑案現場封鎖時,應派員於封鎖線內警戒 (C)於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

【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第60點﹝1﹞現場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之範圍應廣,待初步勘察後,視實際需要再行界定封鎖範圍。必要時,並得實施交通管制。第58點﹝1﹞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2﹞實施前項封鎖時,應派員於封鎖線外警戒。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經許可進入現場者,應著必要之防護裝備,避免破壞現場跡證。第56點﹝1﹞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二)得使用警械防止其脫逃、自殺或其他意外,並將其與被害人、目擊證人或其他參與犯罪者隔離。  (三)遇犯罪嫌疑人攜帶或藏放之武器或證物,應立即扣押或留存,並記錄其外觀及所在位置。  (四)於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立即帶離;於刑案現場以外之處所逮捕時,不可帶回現場。  (五)記錄犯罪嫌疑人自發性之供述、身上形跡及任何不正常之舉止。必要時,並得會同鑑識人員檢視其身上可疑跡證。

【評論主題】7有關勘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B)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C)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第 213 條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第 214 條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第 215 條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評論主題】6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何者非屬絕對排除之情形?(A)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所取得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 (B)以刑求方式取得之陳述 (C)通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評論主題】12 司法警察官甲任職於某警察局之刑事警察大隊第一偵查隊,擔任刑事偵查員職務,因偵查網路詐欺集團犯罪之需要,擬聲請通訊監察該網路詐欺集團之相關共犯。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內政 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

【評論內容】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

【評論主題】4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關於本 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係屬有關證據價值之規範 (B)係屬有關證據能力之規範 (C)係屬

【評論內容】

(A)「證據證明力」

乃指證據的憑信性及對於待證事實實質上的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的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可言,也才能成為法院評價的對象。簡單說,「證據證明力」乃是一項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資料經過合法調查後,法院對其就待證事實在實質上的證明價值的評價。至於證據的證明力,依規定只要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原則上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這便是所謂的「自由心證原則」,要注意的是,此原則僅限於證據力的判斷上,與證據能力問題並無關係。

(B)「證據能力」

是指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的資格,屬於證據形式上的資格要件,換句話說,「證據能力」乃指一項證據有無在審理時當作證據的資格,可否當作證明某一事實的依據,若經法官認定無證據能力,審理時就不能將該證據拿出來使用,因此,依規定無證據能力及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法官是不可以拿來當作判斷的依據。

【評論主題】20 關於司法警察官執行夜間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不必報經檢察官許可,仍得繼續至夜間 (B)假釋人或緩刑人住居或使用之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 (C)常用為賭博行為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63點

﹝1﹞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

﹝2﹞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A)。

第164點

﹝1﹞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B)。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C)。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評論主題】17 關於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並按指印 (B)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C)如未獲會晤應受送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00點

﹝1﹞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A);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B)。但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得將文書交予之。

﹝2﹞前項送達,如係交郵政機關送達者,應製作郵務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五),黏貼於信封上。

﹝3﹞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C),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格式如附件六),一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4﹞寄存送達者,送達時效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應保存二個月。

﹝5﹞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者,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書記明後附卷(D)。

﹝6﹞郵寄送達者,應將回執附卷備查。

【評論主題】11 有關搜索、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那些正確?①在有人看守之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②搜索應保守秘密 ③執行搜索時,得禁止在場人員離去,對於違反 禁止命令者,得交由適當之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57點

﹝1﹞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人在場時,得請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並出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①)。

﹝2﹞前項搜索或扣押執行完畢,應迅將搜索票或扣押裁定連同搜索扣押結果報告,繳還法院。

第158點

﹝1﹞搜索應保守秘密(②),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第161點

﹝1﹞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搜索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2﹞執行搜索及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③)。

﹝3﹞對於違反前項禁...

【評論主題】10 有關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辯護人不以律師為限 (B)每一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以一人為限 (C)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並以司法狀紙為限 (D)司法警察官收受委任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47點

﹝1﹞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以律師為限(A);每一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三人(B)。

﹝2﹞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不以司法狀紙為限(C)。司法警察官收受委任書狀後,應即親自或指揮司法警察查對律師登錄名簿,合於規定者,應將詢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D)。

﹝3﹞前項通知以電話為之者,應將通知人及受通知人之姓名、電話號碼及通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十)陳送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閱後附卷;以書面為之者,應將送達證書或收據附卷。

﹝4﹞檢察官發交繼續追查贓證或共犯之被告,如已委任辯護人者,於詢問時亦應通知該辯護人到場。

【評論主題】12 有關調取通信紀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官偵辦誹謗罪之案件,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B)偵辦公然侮辱罪之案件,不得調取通信紀錄 (C)司法警察官偵辦竊盜罪之案件

【評論內容】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D)。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

【評論主題】8 依法拘提之犯罪嫌疑人,經令其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而仍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必要時得採取下列那些方式驗證身分?①比對偵查卷內之簽名是否相符 ②比對偵查卷內之照片是否相 符 ③採取指紋,循個人身分識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15點

﹝1﹞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業及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或請其離開。

﹝2﹞依法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通緝犯,經令其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仍無法查驗身分,或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而有必要時,得循下列方式加強身分驗證:

  (一)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通緝犯於偵查或審判卷內之簽名(①)及照片(②)是否相符,其未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並得命其立即設法通知其親友補送,或命其於指定之期日補送。

  (二)採取指紋,循個人身分識別系統(PID)查驗(③)。

  (三)拍攝相片影像,調取口卡片、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

【評論主題】5 有關各警察機關於刑案現場採集之證物送鑑分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現場採集之精液斑鑑定由刑事警察局鑑識科微物股負責 (B)空氣槍動能初篩由各警察局鑑識中心、鑑識科負責 (C)火炸藥之鑑定由刑事警

【評論內容】

刑事鑑識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鑑識單位如下:

  (一)本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下簡稱刑事局鑑識中心):

  1.鑑識科:綜合、物理、化學、電氣、印文、痕跡、影像、測謊、毒物、聲紋等十組。

  2.法醫室:檢驗、生物一、生物二等三組。

  3.指紋室:鑑定、分析、綜合等三組。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下簡稱警察局鑑識中心)。

  (三)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鑑識課(以下簡稱警察局鑑識課)。

十五、法醫鑑識工作項目如下:

  (一)死亡案件遺體之相驗、複驗、解剖等法醫鑑識。

  (二)辦理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相關事項:

  1.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

  2.蒐集、建立及維護去氧核...

【評論主題】4 警察機關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A)受強制採樣之人已自行到場者,可不製作通知書交付 (B)被採樣人在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中有資料時,仍應予以採樣 (C)通知書經合

【評論內容】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對於依其他法律傳喚、通知、拘提、逮捕或自行到場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認有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強制採樣之必要時,仍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製作傳票或通知書當場交付(A)。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8 條

司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執行採樣完畢後,應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送交主管機關之專責單位,並應發予被採樣人已接受採樣之證明書。

依本條例應受採樣人得出具前項證明書拒絕採樣(B)。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原採樣本無法取得足以識別基因特徵之資料。

二、有事實足認原採樣本可能非受採樣人所有。

三、由原採樣本取得之去氧核醣核酸紀...

【評論主題】10.依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規定,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幾小時以上者,屬於匿報?(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100 小時

【評論內容】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評論主題】38. A: This 3D printer is wonderful!B: You are right. ______It is cheap,too.(A) It costs a lot of mo

【評論內容】A:這台 3D 影印機太棒了! B:你說得對。 ______也很便宜。(A) 這要花很多錢。(B) 它連一張紙都不能影印。(C) 不可能影印房子。(D) 我們幾乎可以用它影印所有東西。故答案為D最合適。

【評論主題】4.A: How far is the store ? B: It’s three blocks ______ from here. (A) across (B) stop (C) next (D)

【評論內容】A: 商店離這有多遠? B: 離這裡 ______ 三個街區。(A)跨越(B)停止(C)下一步(D)離開Away from當我們談論兩地之間的距離時,我們可以使用 far away from:Ex.We’re now in Rome. How far away from Rome is Naples? (the same as: How far is Rome from Naples?)

【評論主題】10.依刑案匿報之認定基準規定,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幾小時以上者,屬於匿報?(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100 小時

【評論內容】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