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色行政係】評論
遲報已改為逾一小時未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指中心
【大肌肌愛阿摩】評論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SUJ】評論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