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有關勘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B)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C)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D)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 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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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大肌肌愛阿摩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第 213 條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第 214 條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第 215 條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用戶】Shi Wen L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 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第212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沒有司法警察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