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評論
A 偵查中以律師為限,審判可以不用律師但...
【大肌肌愛阿摩】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47點﹝1﹞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以律師為限(A);每一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三人(B)。﹝2﹞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不以司法狀紙為限(C)。司法警察官收受委任書狀後,應即親自或指揮司法警察查對律師登錄名簿,合於規定者,應將詢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D)。﹝3﹞前項通知以電話為之者,應將通知人及受通知人之姓名、電話號碼及通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十)陳送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閱後附卷;以書面為之者,應將送達證書或收據附卷。﹝4﹞檢察官發交繼續追查贓證或共犯之被告,如已委任辯護人者,於詢問時亦應通知該辯護人到場。
【小煤炭】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47點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以律師為限;每一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不以司法狀紙為限。司法警察官收受委任書狀後,應即親自或指揮司法警察查對律師登錄名簿,合於規定者,應將詢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前項通知以電話為之者,應將通知人及受通知人之姓名、電話號碼及通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紀錄表(格式如附件20)陳送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閱後附卷;以書面為之者,應將送達證書或收據附卷。 檢察官發交繼續追查贓證或共犯之被告,如已委任辯護人者,於詢問時亦應通知該辯護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