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並按指印
(B)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C)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D)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者,得將通知書寄存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書 記明後附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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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拉花瓜】評論

手冊99點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或...

馬路小天使】評論

A)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交應受送★★★★...

大肌肌愛阿摩】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00點﹝1﹞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A);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B)。但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得將文書交予之。﹝2﹞前項送達,如係交郵政機關送達者,應製作郵務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五),黏貼於信封上。﹝3﹞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C),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格式如附件六),一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4﹞寄存送達者,送達時效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應保存二個月。﹝5﹞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者,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書記明後附卷(D)。﹝6﹞郵寄送達者,應將回執附卷備查。

小煤炭】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00點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4),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A);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B)。但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得將文書交予之。 前項送達,如係交郵政機關送達者,應製作郵務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5),黏貼於信封上。 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C),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格式如附件6),一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者,送達時效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二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應保存2個月。 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者,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書記明後附卷(D)。 郵寄送達者,應將回執附卷備查。